政策性拆迁中先开发票后付款,给企业带来哪些税收风险
2020-04-20 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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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经办过好几例企业政策性拆迁项目,其中涉及的拆迁补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涉及企业税收利益和税收风险,所以很值得探讨。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政策性拆迁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税收实务中,拆迁方一般居于强势地位,笔者经办过的几个案例,拆迁双方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都有“按照补偿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才支付补偿款”这样的有利于拆迁方的条款。
经济交易的双方,往往就是一场博弈,很多时候,强势或弱势就体现在交易合同上。
前述约定,意思就是“开票后才付款”,很显然,这是拆迁方为防范被拆迁企业拿到补偿款后,不开发票或不及时开发票,而给拆迁方带来税收风险。从被拆迁企业一方的解释来说,这个约定的意思,就是“拿发票换补偿款”。
这个约定是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办理常规法律业务的律师来说,审查到这个层面,也就称职了,但对我们税务律师来说,还要审查一下这个约定给交易造成的税收风险。
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仅仅是发票开具时间问题吗?从被拆迁企业角度,还有没有其他税收风险呢?显然是有的。
按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的交易习惯,很少有企业或商家在洽谈交易时考虑税收问题,通行的交易规则,一般是先付款后开发票。很多人不知道交易中涉及的税收,更没有意识去设计涉税条款。
增值税是流转税,最终是由买方缴税的,那么在拆迁补偿中,拆迁方是买方,应由其把增值税交给被拆迁企业,再由被拆迁企业缴税给国家。但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开发票就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被拆迁企业开出发票,就立刻产生增值税缴税义务。
此时,被拆迁企业的补偿款还没收到,被拆迁企业就要自己出钱垫付缴税,这就给被拆迁企业带来财务费用的损失。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如果拆迁方在补偿支付上,出现不支付或延期支付的情形,被拆迁企业垫付的增值税迟迟得不到止损,那么这个财务费用就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长。若为政府背景的拆迁方,又存在审批环节多,支付程序复杂的特点,这种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增值税应由拆迁方给付被拆迁方,然后由被拆迁方缴税,这是交易常理,而约定“先开票后给补偿款”之后,一些被拆迁企业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的考虑,就不愿垫付增值税,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发票开具后就已经开始,若延期缴税,依税法将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税法规定的罚款幅度,是应缴税款的0.5至5倍,就算按最低的0.5倍处罚,也是数额巨大。而滞纳金是一个随着延期时长而增长的款项,目前尚无明确的封顶规定,企业不懂,或者自以为是不缴税,那么不经意间,可能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增值税缴税义务发生拒绝缴税,罚款和滞纳金前面已经说过,如果构成逃税,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不缴税的风险就变成刑事风险。关于逃税罪的刑事分析,笔者就不展开论述了。
政策性拆迁补偿涉及的税收问题还有很多,根据企业情况以及拆迁实际,也会有很多税收筹划空间,比如拆迁项目一般涉及房屋、土地、附属物、构筑物、机器设备、人员补偿等等,是分别计算划算还是合并计算划算;地上房屋是自建还是非自建的筹划方法不同,建筑年限的考虑、机器设备的处置等等,都是筹划时能够考虑的因素。
企业政策性拆迁补偿还涉及到其他税种,如企业对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安排,以及政策性拆迁完成后的股东个人所得税安排等等,都在筹划范围内,要结合评估报告及补偿协议,具体筹划方法要结合企业实际来分析确定。
笔者最后建议,拆迁补偿项目涉及金额较大,牵动利益方比较多,涉税风险较多,筹划与不筹划绝对是两种利益效果。但筹划方式的选择和筹划方法的确定,需要周全策划,尤其要提前制定方案。
所以一定要在专业的税务律师指导下实施,决不能采取粗暴借款、虚假交易等转到股东个人名下,也不能以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去逃税。如有需要,可就近咨询中国税务律师联盟分布在各地的盟友,也可与笔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