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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雨鑫 税务律师
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009号盟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可见,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源于法律,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转移。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纳税义务人是卖方,若合同约定买方“包税”的,则买方在代缴税款时取得的发票应为卖方名称,买方不能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收实践中,对某些交易中存在税费承担的情形,有税务局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例如针对法院拍卖资产包括税费承担内容的,天津市税务局的答复是: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又如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被法院处置拍卖资产,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宁波市税务局的答复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规定办理,即“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实践中要注意,虽然约定“包税条款”转移税费承担,但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届满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主体不能以协议约定“包税条款”而免责。
“包税条款”只有在交易各方对于涉税内容完全了解并在正确计算情况下,对买受人来讲支付的成本才是一致的。如果任何一方存在对交易涉税不了解、涉税条款理解不一致,都可能直接影响交易各方的最终收益或成本。
例如在股权转让、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转让交易中,如果交易标的的原始成本过低,缔约时买方对此不知情时,就会造成买方承担极高的税费,大大增加买方的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交易中断,最终影响卖方利益。
在此提醒交易各方一定要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协助处理以下问题,以降低合同缔约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及税务风险:
1.交易前沟通了解相关税收政策;
2.交易谈判过程中,对税费承担进行明确磋商;
3.交易合同起草时,对于税种、税率、税费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明确约定;
4.若买方承担税费,建议签订含税价合同,以解决支出成本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5.若因“包税方”未履行税款支付义务致使纳税义务人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时,纳税义务人应积极履行补缴及支付滞纳金的义务,之后,依据交易合同向“包税方”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