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91603801

“包税条款”的风险解析

2020-03-14 18:12:45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获取更多税收资讯

 

 


 

全文共2381字,大约需要阅读5分钟。

 

 

作   者:田雨鑫 税务律师  

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009号盟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包税条款”在经济合同中很常见,例如个人房产买卖交易合同,交易双方通常会约定房产过户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这种在合同约定改变税费承担主体的条款就是“包税条款”。

 

交易履行中,常常也会出现税费承担方不按约定履行承担税费义务的情况,可能卖方会被税务机关追缴和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怎么来处理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1年4月11日,力马公司与隆达房地产公司签订《厂房及土地转让协议》,将其位于洋庄乡工业园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隆达房地产公司,价款为666万元,协议约定:税费由隆达房地产公司承担。
 
2010年9月29日,隆达房地产公司以力马公司的名义,以房地产转让款300万元向武夷山市地税局交纳了税费等共计339,824.9元,少申报366万元转让款对应的税费。
 
2014年12月29日,武夷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力马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力马公司存在少列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要求力马公司缴纳相应税费、滞纳金及罚款。
 
从这个涉及“包税条款”案例,引出以下三个问题,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包税条款”是否有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个规定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无效吗?
从司法实践看,这个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此处的无效不是指合同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无效,而是特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于合同约定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的效力认定,例如约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或者约定不开发票的,均属于《细则》所指的无效。
 
通过检索司法判例发现,法院一般认为我国税收相关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交易过程中各项税费的负担主体,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对税费的实际负担另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应当认定有效。
 
换言之,对于税款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这是缔约各方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达成的,并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未规避纳税义务,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因此,“包税条款”合法有效。
第二,纳税义务是否转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可见,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源于法律,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转移。

 
“包税条款”没有转移纳税义务之意思。交易各方约定的税款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系对交易价格的特别约定,属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是对纳税义务的转移。一般在商业交易行为中,虽然较多交易合同未约定“包税条款”,实际税费承担已在交易价格中进行了考量。
 
在对涉税事实清楚且计算准确情况下,“包税条款”下的买受人为交易支付的成本总价是一致的,“包税条款”改变的仅仅是税款的资金流向,是从买受人应付给转让方,再由转让方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一种方式,实际的税费缴纳义务人还是转让方。
 
在前述案例中,讼争补缴的税款依法属于力马公司应缴纳的税款,但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税费由隆达房地产公司承担,隆达公司给予相关税费导致买公司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力马公司补缴。
 
第三,买受人“包税”后能否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纳税义务人是卖方,若合同约定买方“包税”的,则买方在代缴税款时取得的发票应为卖方名称,买方不能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收实践中,对某些交易中存在税费承担的情形,有税务局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例如针对法院拍卖资产包括税费承担内容的,天津市税务局的答复是: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又如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被法院处置拍卖资产,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宁波市税务局的答复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规定办理,即“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签订和履行“包税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要注意,虽然约定“包税条款”转移税费承担,但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届满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主体不能以协议约定“包税条款”而免责。

“包税条款”只有在交易各方对于涉税内容完全了解并在正确计算情况下,对买受人来讲支付的成本才是一致的。如果任何一方存在对交易涉税不了解、涉税条款理解不一致,都可能直接影响交易各方的最终收益或成本。

例如在股权转让、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转让交易中,如果交易标的的原始成本过低,缔约时买方对此不知情时,就会造成买方承担极高的税费,大大增加买方的交易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交易中断,最终影响卖方利益。

在此提醒交易各方一定要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协助处理以下问题,以降低合同缔约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及税务风险:

1.交易前沟通了解相关税收政策;

2.交易谈判过程中,对税费承担进行明确磋商;

3.交易合同起草时,对于税种、税率、税费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明确约定;

4.若买方承担税费,建议签订含税价合同,以解决支出成本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5.若因“包税方”未履行税款支付义务致使纳税义务人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时,纳税义务人应积极履行补缴及支付滞纳金的义务,之后,依据交易合同向“包税方”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