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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地摊经济”,你需要知道的八个涉税问题

2020-06-08 19:54:19

 


 

本文约3000余字,阅读用时8分钟

 

自从总理说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人间的烟火和中国的生机后,笔者的朋友圈一下子变成了地摊经济最火热的地方,“你的专业适合摆地摊卖什么”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作为税务律师,我最先想到的不是律师如何摆地摊,而是地摊经济中的税收问题。摆地摊要缴税吗?企业从地摊买东西能取得发票吗?……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地摊经济中的税收问题。

 

1.摆地摊需要办营业执照吗?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摆地摊要符合两个条件才可以不用办理营业执照:

 

一是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不允许游击战和自由散漫主义,想摆地摊就要遵守摆地摊的规矩;

 

二是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符合不用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形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才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因此,摆地摊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3.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摆地摊会取得什么样的税务登记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也就是说,摆地摊即使无需办营业执照,但是同样要申请税务机关发放的临时税务登记证。

 

4.临时税务登记证与税务登记证在缴税上有区别吗?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与取得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缴税上没有区别,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主体税种。

 

5.摆地摊可以开具发票吗?

 

很多人都认为自然人无法开具发票,还认为个体工商户开的发票和公司开的发票不同,其实,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只要有纳税行为就可以开具发票。个人无法开具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二者开具的发票都是一样的,只是缴纳税款的计算方式不同而已。

 

6.摆地摊税负会很重吗?

 

在总理说出支持地摊经济之前,国家已经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在您从地摊业主跃升为马云那样的商界大咖之前,建议您可以从个体工商户做起,充分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扶持政策,不仅可以合法开具发票,而且想要税负为0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7.企业在地摊上购买物品,没有取得发票,能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地摊主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每次支出不超过500元的,可以地摊主出具的收款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但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地摊经济会为“灵活用工平台”撑腰吗?

 

地摊经济火热后,众多“灵活用工平台”觉得有了底气,认为摆地摊和灵活用工人员性质一样,取得的所得都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灵活用工平台的人员取得的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不是任何基层税务机关或者用工平台决定的。

 

很多平台和税务机关认为,提供灵活用工的人员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解释什么是“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条例明确了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也就是说如何界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其他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解释。

 

此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已于2019年1月1日失效。所以提醒大家,除总局外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已经没有权力界定税目了。

 

所以如果您觉得灵活用工是生产经营所得,请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税务登记,然后再享受经营所得的相关政策吧。

 

有关地摊经济的税收问题就先向大家分享到这里。地摊经济是人间的烟火,是中国的生机,总理不仅支持地摊经济,更为地摊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了税收保障。

 

相信在国家税收政策的保驾护航下,会有更多的人从地摊经济中脱颖而出,从地摊主转变为商业大佬,也在此提醒各位潜在的大佬们,在身份转变的过程中,如论如何都要重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问题,避免美好前景毁于税!

 

相关法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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