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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我在中国税务律师联盟主办的「税务律师讲堂」,就《律师个税汇算清缴指引》与律师朋友们进行了分享,引起了广大律师朋友们对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关注。
课后有很多朋友就自己的汇算问题向我咨询,其中有些问题是大家普遍关注的共性问题。现在,新个税实施后的首次汇算清缴还有一个月就要结束了,我想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再给广大律师朋友们做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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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所合伙人如何汇算清缴?
这里所说的律所合伙人仅指在司法局备案的合伙人。合伙人律师从律所取得经营所得,需要进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可以在经营所得汇算中扣除费用6万和各项扣除项目。合伙人律师完成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就完成了汇算清缴义务吗?还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吗?
如果合伙人律师在纳税年度内,还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同时又符合综合所得汇算条件的,就需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且必须在综合所得汇算中扣除费用和各项扣除。
由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办理,早于综合所得的汇算时间,如果合伙人律师在经营所得汇算时已经扣除了费用和扣除,那么就需要更改经营所得汇算申报表,改为在综合所得汇算中扣除费用和扣除,否则可能要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二、提成律师分成收入中的30%办案费用是否需要计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
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提成律师从分成收入中扣除的30%办案费用是否计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取决于律所是否负担提成律师的办案经费。
如果律所不负担提成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30%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如果律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那么提成律师的工资薪金将不再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也就是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入工资薪金进行汇算清缴。
三、中途变更律所的律师如何汇算清缴?
在两处以上任职包括一个人同时在两处以上任职,还包括同一纳税年度内在两处以上任职。比如,某雇佣律师上半年在A律所任职,下半年在B律所任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中途变更了律所的律师,就属于在两处以上任职,因此需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由于在纳税年度中间调转过工作单位,律师需在新的律所重新计算累计收入额,这样就会降低个税的预缴税额,因此全年的预缴税额可能会低于全年应纳税额,这样律师可能会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税。
四、如果汇算的工资薪金与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不一致怎么办?
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如果发现已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不一致,那么极有可能是少缴了社保费,建议您在补缴后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
大部分人认为,现实中社保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缴纳个税的工资薪金与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律师和律所也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在这里我想提示各律所和各位律师,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大数据分析,如果律师缴纳个税的工资收入和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不一致的话,可能会预警律所少缴了社保费,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汇算?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将全年多次奖金中的一笔奖金,从综合所得分离出来单独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再适用月度税率表。因为综合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通过分离出一次性奖金可能会降低综合所得的税率。
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一次性奖金有两种汇算方式,一种是作为一次性奖金申报,另一种是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通过比较,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选择并入计税更划算,而收入和年终奖收入较高,选择单独计税则更划算。在此建议各位律师朋友,在汇算清缴时,决定一次性奖金的汇算方式前,要先对自己的税负进行测算,再决定汇算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律所在预扣预缴时没有选择使用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方法,那么律师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就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今年是首次汇算清缴,不依法汇算清缴的法律后果可想而知。律师是法律的践行者,律所是法律服务提供商,更要正确对待汇算清缴,重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