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是法律的分支,作为具有雄厚民商、行政等法律基础的律师,一旦进入税法领域,其以法律思维功底分析问题的能力,很快便能显现出来,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033号盟员,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的刘江红律师,就是这样一位进入税法领域不久的优秀律师。本期刊发她撰写的一篇企业搬迁补偿文章,以飨读者,欢迎同业探讨。
全文共1323字,大约需要阅读3分钟。
东辉公司经营多年,其位于A市的两处房产,一处于2013年因规划调整而被征收,取得一大笔搬迁补偿款。2017年初,另一处厂房又因规划调整需要搬迁,因而获得土地赔偿款数百余万元,有证房屋赔偿款数百万元,不能搬迁的设备赔偿一百余万,其他各项奖励、补偿款数十万元。
获得这笔补偿款后,东辉公司未再继续经营,但2019年却收到税务部门处罚通知,称其2017年搬迁所获补偿款没有依法纳税,应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合计56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税务局在进行信息比对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名下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均已注销,而该公司并未申报收入,进而查出公司的偷税事实。
企业搬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地上附着物(包括房产)需转移给征收单位。税法上认为,搬迁中土地使用的收回或地上物权属的转移,与货物销售是一样的,是以土地、房屋和设备等作为交易对象的,销售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应当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那么搬迁交换房屋、土地该不该缴纳上述税呢?笔者整理了税务部门对搬迁(征收)取得补偿款的相关税收政策,现列举如下:
由上表可知,现有税收政策对于个人取得的土地以及住宅的搬迁补偿款涉及的各项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均免,而企业则只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补偿款的增值税,对于房屋的补偿则没有免增值税的政策,同时,企业也没有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但搬迁企业对于收到的补偿金可以不计当年应纳税所得,在搬迁完成后(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汇算清缴,如果汇算后有利润,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东辉公司2013年也取得了土地房屋的搬迁款,为什么税务局没有对东辉公司2013年搬迁补偿款征税?这是因为在营业税时期,对于拆迁中涉及的营业税,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是全免,但是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而随后公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中只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免缴增值税。所以,自2016年5月1日后,搬迁(征收)项目涉及企业搬迁房屋的补偿款就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在2013年拆迁后仍然继续经营,相关补偿款已经支出,没有涉及企业所得税。
有些企业在搬迁补偿问题上存在侥幸之心,例如收补偿款只开收据,并要求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打入第三方帐户,以为这样可以逃避缴税。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这种行为可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列、少列收入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滞纳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从应缴税款之日起每日按欠缴税款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息18%了)。而偷税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刑法上的逃税罪,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或七年以下的刑罚。想想某冰偷税3个亿,罚款5个亿,所幸有钱缴清了欠税滞纳金和罚款未受牢狱之灾。
搬迁中涉及税务问题较为复杂,既要考虑增值税又要考虑企业所得税,搬迁费用不够缴税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建议搬迁人在面临搬迁补偿之前,最好是委托专业人员例如税务律师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安排,避免出现不应有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