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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友税研】律师不收费,照样得交税

2019-11-26 15: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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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对律师来说,从一位法律知识传播者,变成一位法律实务研究者,这是一个跨越式的提升,同样,对愿意变身税务律师的律师来说,能够从税法知识搬运工变成税收实务研究者,也是一个跨越式的提升。
本文的作者谢正律师,是来自武汉的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006号盟员,该盟员接受联盟培养七个月,参加四次联盟密训,基本养成律师税收实务思维。
本次刊发的文章,是谢正律师针对律师向当事人提供免费或降费服务问题,从税收角度撰写的涉税法律专业文章。谢正律师的文章或许在深度或力度上浅显,但实质要点已跃然,尤其这种发乎自身学习体会所形成的独立见解,着实难能可贵。
本公号将持续发表联盟盟员的实务研究文章,以飨读者。

 

 

律师不收费,照样得交税
 

作者:谢正 律师

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006号盟员

武汉律师协会财税专委会委员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前段时间,律师圈热发“律师不得免费或降低收费标准提供法律服务”公号文章,文章依据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1.6)。该规则是全国律协制发的行业规范性文件,旨在维护行业公平交易秩序,遏制律师或律所间不正当低价竞争。应该说,律师或律所低价或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违反了律师行为规范,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很多律师或律所可能还没意识到,律所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还会涉及税收问题,需要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如果未能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还将面临承担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任。看到这里,同行们或许想不通了,明明免费服务没有收钱,怎么还要交税呢?

 

要弄明白这一点,就要弄懂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这一概念。

 

法律上,我们经常会看到“视同”一词,比如视同工伤、视同缴费年限等等,形式可能有区别,但实质是同一回事。税法上,也有一个概念,叫“视同销售”,是指某一销售行为尽管没有实际收入,但在税法上视同于销售行为,并按照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税收入予以计税。换句话说,某一项货物所有权转移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虽然以无偿的方式未取得相应对价,但税收上认为未取得对价的行为,要么不符合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要么获取了其他的利益,应认定为销售行为,从而将无偿行为确定为销售行为而需要缴纳相应税款。

 

例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提供法律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事务所免费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除了为公益目的或者为公众对象之外,都要按照“视同销售”在税收上承担纳税义务。

 

假设某律所为其客户免费承办一个非诉法律服务,若按律所收费办法,承办相同非诉法律服务应收取律师代理费为2万元,那么该律所因无偿提供该非诉法律服务,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344元[20000*6%*(1+12%)],并且须在服务完成当期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若该律所存在逾期缴纳税款的情形,除应当交纳滞纳金和罚款外,还存在可能被认定偷税的风险;若无偿提供服务涉及应缴税款数额巨大,且存在不缴或少缴情形,可能还将面临刑事风险。

 

因此,律师或律所免费代理案件或无偿提供服务,不仅违反了行业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除了负担各种办案成本外,还要承担额外的税收风险,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