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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社保和医保优惠政策

2020-03-01 14:50:52

 

疫情期间,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社保和医保优惠政策


全文共3291字,大约需要阅读10分钟。

 

 

作者:袁 畅  税务律师

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029号盟员

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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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甚至是一些人的命运。对一些迟迟无法复工的企业来说,更不啻于说是致命的打击。

 

为了帮助企业和个人共渡难关,新冠病毒肺炎防疫期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第一时间密集下发了多项减免税收、社保、医保的政策,包括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8号、9号、10号,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号,和人社部(2020)11号、医保发(2020)6号文件,给疫情期间参与防控和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最大的政策支持。就在2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又有了更大力度的税收和社保举措。

 

为了帮助企业准确地了解政策的内容,我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的精神,为大家进行简明扼要的梳理,希望能对广大企业在应用政策度过难关时有所帮助。

 

一、关于增值税退免的政策

 

共有三个公告涉及增值税,分别是6号、8号和9号公告。这三个公告中对增值税的减免共分为四种情形:

 

1、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比如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具体名单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可以按照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源于2019年39号公告,对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企业和条件有很多限制,比如增量要和2019年3月比对,要求连续6个月增量,且不能全额退还。现在这个政策是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量身定制的,取消了各种限制。

 

2、四类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2020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文件确定三类医疗应急物资和三类生活物资,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以上物资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

 

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六)条第1款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3)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 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六)条现代服务中第4条物流辅助服务的第(7)项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这里的重点应当是快递收派的是否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如果是,就符合这条规定,如果不是,即使是物流企业进行了收派服务,也不享受此政策。

 

3、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前面第二条提到的是有真实收入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但是在捐赠货物的情形下,虽然属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行为,但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捐赠进口物资用于疫情防控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如果捐赠企业不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而是从境外购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仍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除了免征捐赠时发生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另外,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日,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这项政策惠及到更多类型和范围的企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款(8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无需分年度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需要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结合增值税的政策,此类企业可以同时享受2020年增量留抵税款退还和扩大产能一次性计入成本两项政策。

 

2、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3、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9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向捐赠给医院也可以税前扣除,是本次疫情发生后税收政策中的特殊规定,仅包括防疫物品,并不包含现金。也就是说,如果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困难企业发生亏损最长结转延长至8年

 

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判断标准,如果属于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企业,且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的,属于困难行业企业。

 

如果因为受疫情影响,2020年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年限从原来的5年延长到8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四、社保费的政策

 

1、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的省份,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超过5个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可减半征收,不超过3个月。国务院会议将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减免对象,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这将涉及到2亿人的8000万个个体户解危难于水火中。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医保费的政策

 

1、2020年2月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不超过5个月。

 

2、缓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免收滞纳金。

 

六、征税要求和途径

 

1、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3、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4、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5、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以上就是疫情期间的税收、社保和医保的优惠政策,所有的税收政策都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疫情当前,举国共抗。听党话跟党走,是我们战胜疫情的保障;降标准减免税,也是国家给企业和个人的定心丸。相信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这场抗疫之战一定会早日取得胜利!祝福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