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91603801

接收虚开发票企业的“番外”影响

2022-07-26 10:07:58

 


本文约2400余字,阅读用时8分钟

 

接收虚开发票企业的“番外”影响

 

🔻

 

【导读】2022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成功侦破上海首例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案,案涉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5.87亿元,下游共有40余户企业涉嫌骗取留抵退税款1500万余元。

 

该犯罪团伙通过关联企业叠加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企业骗取留抵退税。

 

借此案件,笔者不讨论上游发票开具方的法律责任,也不就下游接收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下称受票企业)可能面临被追缴税款、支付滞纳金及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涉嫌犯罪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在此关注的是,取得虚开发票行为一旦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事项,受票企业不但纳税信用会被降级,还可能受到国家多部门联合惩戒,笔者将就此进行梳理和说明。

 

一、受票企业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受票企业接收他人为自己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22条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注释1]第六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的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失信主体的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首先,失信主体确定后,其相关失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失信主体基本情况、主要税收违法事实、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等。通常,公布信息将持续3年。

 

此外,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注释2]等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受制的主要监管措施包括:增值税发票领用受到限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等管理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等。

 

三、对D级纳税人采取联合惩戒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六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税务失信信息,将向相关部门披露,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我国三十多个部门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8号)[注释3]明确规定: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换言之,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企业当事人而言,除前述税务机关实施的管理措施外,不仅企业自身在经营、投标、融资、上市等方面会受到联合惩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也会在高消费、出境、投资、任职等多方面受到限制。

 

首先,就D级企业纳税人而言,其面临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1.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3.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5.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6.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7.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8.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

9.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0.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1.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

12.限制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13.限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14.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15.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此外,就D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而言,将面临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2.阻止出境;
3.对其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4.因税收违法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五年,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职务;
5.限制审批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控人;
6.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结语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对国家税收制度构成严重破坏,不利于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并有损于市场公平竞争,它也是近年来国家持续重点打击的事项。

 

在本文开头所述案件中,最终受票企业多为实体经营单位,如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将遭受纳税信用降级和联合惩戒,无论在发票使用,还是经营、融资、投标、上市等方面的限制,对企业正常运作和持续经营均将产生巨大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也难以置身事外。

 

笔者作为税务律师,在此进一步提示,在我国税收大数据严征管趋势下,隐瞒信息、偷梁换柱等偷税行为已无所藏身,企图通过“关系”轻松搞定税收问题的几率大大降低。合法合规处理税收问题是纳税人必须要秉承的原则,但这也仅是最低要求,为顺利正常经营,纳税人还应尽可能确保并维持纳税信用为A级。

 

身为税务律师,帮助纳税人增强合规意识、化解税务风险,凡力之所及,必尽力而为。


[1]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31日颁布,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2]《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于2014年7月4日颁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该文已部分失效/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三条,于2020年9月13日颁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3] 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8号),于2016年12月30日颁布,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律师千人孵化培养计划”第七期正在招募中,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税盟助理”咨询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