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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律所取得工资收入会导致多缴税吗?

2021-07-14 11:06:05

 

【编者按】

6月22日,税盟开设了“律师行业税收合规”专栏,以税盟税务律师专业文章,助广大律师同仁税税平安。本期刊发——来自税盟第097号天使盟员、税盟团队成员刘海涛律师的文章,主题为律所合伙人在律所取得工资收入是否会导致多缴税,以飨读者。

 

 


本文约1900余字,阅读用时6分钟

 

合伙人在律所取得工资收入会导致多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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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大都要求律所必须为本所律师缴纳社保,律所合伙人也不例外。为了方便合伙人在律所缴纳社保,财务都给合伙人计提了律所的工资收入,且大多都是按照缴纳社保的最低工资标准记工资收入。

 

这笔工资收入会导致合伙人多缴税吗?如果多缴,又会多缴多少呢?

 

我们举例说明:假设某律所合伙人在律所每月有工资收入3200元,并按照这个金额缴纳了四险一金,那这笔3200元的工资收入会带来哪些税负呢?

 

第一,律所合伙人的工资支出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律所聘用律师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正常作为律所的成本支出,在计算律所合伙人经营所得时作为支出税前扣除,但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合伙人的3200元工资虽然已经计入律所的工资总额,但由于是合伙人的工资支出,按照文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这3200元仍包含在合伙人从律所取得的经营所得中,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合伙人取得的工资收入应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也就是说,律所必须对所有支付工资的个人进行工资薪金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同时律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每月只取得了3200元工资收入,低于减除费用5000元,则不需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合伙人还有担任仲裁员、讲课等劳务报酬收入,需要和每月3200元工资合并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这3200元工资收入就有可能需要缴纳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因合伙人的工资收入属于综合所得,导致经营所得中不能再减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就是说,没有综合所得的合伙人才可以在经营所得里减除6万元费用及各项扣除,而有了综合所得,哪怕只有很少的收入,也不能再在经营所得里扣除。

 

虽然该规定一直有争议,税盟的两位天使盟员也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分别是第086号天使盟员王军律师撰写的《有综合所得的律所合伙人为何不能再减除费用6万?---正方观点》、第081号天使盟员朱海华律师撰写的《有综合所得的律所合伙人为何不能再减除费用6万?---反方观点》,但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合伙人因为每月有了3200元的工资收入,导致减除费用6万元及其他各项扣除等不能再扣除,相当于多缴纳了6万元及扣除对应的税款。假设这部分扣除费用合计有8万元,若合伙人经营所得对应的税率为35%,则多缴纳了2.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分析看,律所合伙人每月3200元工资,不仅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可能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可能导致合伙人多缴纳经营所得2.8万元左右的税款。

 

造成上述额外的税收负担的原因就是合伙人为了在律所缴纳社保,从而有了工资薪金收入。其实律所合伙人作为律所经营者,是完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合伙人工资问题造成的税收困境。

 

【结语】

 

税收问题,是律师行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但也是被律师行业长期忽视的自身问题。个中缘由,既有律所法律关系主体定位缺失的系统性原因,也有律所税收征管方式的历史原因,但不论如何,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做好自身税收合规才是顺应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律师是税收法律服务的最佳提供者和主导者”,这是税盟导师陈春林律师一贯秉持的理念。税盟关注律师和律所税收,不仅希望律师做好自身税务风险防范,也希望更多律师投身于税务领域,满足广大纳税人税收法律服务需要,帮助企业实现税收合规。

 

税盟始终秉承助力律师成为优秀税务律师、助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的宏愿,欢迎广大律师同仁加入我们,税海同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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